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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某94方案購房繼承案

        發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錦旺律師團隊 日期:2022-04-03

        上海市94方案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產權人只能登記為一人,無論出資人、同住人為幾人,雖然后續政府機關及法院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其中對產權共有、訴訟時效等進行了規定,但由94方案這一規定引起的糾紛仍不勝枚舉。司法實務中,對此到底如何定論,本文通過一起按94方案購房引起的繼承糾紛淺議一二。

        何為94方案?

        上海94方案的全稱是《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滬府發[1994]19號),1994年5月18日發布,故稱“94方案”。根據規定,房屋產權可以個人購買,但是只能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不能登記兩個人及以上。顧名思義,就是一家幾口人,但房產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

        此案中,張某身前為一名職工,生育了四名子女,在四名子女未成年前,張某與配偶離婚,雙方各撫養兩名子女,配偶撫養的兩名子女在未成年前均意外死亡,張某此后未再婚生育子女。1994年張某根據94方案購買了一套房屋,并于1995年登記了張某一人的名字。當時張某的女兒(以下簡稱張女)已出嫁,兒子(以下簡稱張兒)和張某同住,登記為同住人,張兒已成家,但尚無子女。張某2004年去世,后房屋于2018年動遷,張兒以唯一繼承人名義簽訂了動遷協議,張女知情后提請訴訟,該案中房屋動遷權益該如何分配?此房屋應認定為張某個人財產還是與張兒共同財產或者與張兒、張兒媳三人的共同財產?

        現結合相關規定及此案經一審、二審、再審的判決結果分析如下:

        94方案此后的第二年上海又出臺了95方案,95方案規定房屋可以登記為數人,但本案產權登記在95方案之前,所以適用94方案。同時1996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九條: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即允許同住成年人在訴訟時效內通過確權的方式將名字加到產證上去。此通知一出,對與購房有關人的權益是一大保障,那結合本案,張兒和張兒媳是否是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同住人或出資人呢?其他幾類人比較好理解,同住人法律是如何定性的呢?

        滬房改辦發(1994)第45號《﹤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的問題解答之二》第五條:《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滬房改辦發[1994]第34號文)第四條中,“同住人”含義是什么?答:根據《〈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問題掌握口徑》(滬房[91]公字第226號文)第七條規定:“同住人,是指本處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況外),他處無住房或他處雖有住房而居住困難的。”對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賃戶,則以住房調配單和戶口簿上的同住人為準。簡單理解,即同住人需符合實際居住與戶口在內兩個條件。

        結合本案張兒在購房材料中登記為同住人,張兒媳是否為同住人呢?購買產權時張兒媳居住并且戶口也在房屋內,也可以認定為同住人。既然張兒、張兒媳均為同住人,那是否意味著他們雙方也是房屋的產權人呢?此案張女是否只能享受房屋動遷權益的1/6而不是1/2呢?

        下面就是本案的重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簡言之,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關于94方案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1、1999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幾類民事案件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關于94方案購房后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鑒于94方案本身存在嚴重缺陷,造成了購房時的購房人、職級人、原同住人、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等未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雖然以后的95方案對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遺留的糾紛和矛盾沒有解決,上述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有些家庭中的權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張房屋產權,有些家庭至今相安無事,權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權利,由于這些人自身并無過錯,為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我們考慮訴訟時效從發生爭議時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決。

        2、2007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按94方案購買公有住房,登記權利人死亡的,具備可以主張產權共有條件的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內提出。

        3、上海高院:關于房地產審判若干問題的意見 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6]15號第三條: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為一人并長達二十年之久,現在有購房資格的人要求確認產權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動適用二十年期限的規定,駁回當事人確認房屋產權的主張?

        答復,傾向性意見認為:可以主動適用?!睹穹ㄍ▌t》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二十年的期限應當是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屬于特定時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門在此后已經有所調整,相應產權登記限制已消除。

        也就是說關于94方案時效,上海高院橫跨近20年前后出臺了三個意見。結合本案中,產證于1995年做出,張某于2004年過世,房屋于2018年動遷,到底應該適用哪一個意見,或者三個意見在本案中是否統一?

        按照1999年上海高院的意見,訴訟時效從發生爭議開始計算,本案中發生爭議的時間點如何定性,是否為本次一審訴訟日?按照2007年的意見,張某2004年死亡,張兒、張兒媳明知張某去世的情況下并沒有在2年內對涉案房屋提起產權共有,明顯已超過訴訟時效。按照2016年的意見,房屋從1995年做出產權登記到2018年已達23年之巨,張兒及張兒媳均未對產權提出請求,已經超過了我國法律規定權利保護最長期限。

        最后三審法院均采納了筆者的意見,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上海高院2007年及2016年的意見肯定優于1999年的意見,故結合本案,張兒及張兒媳即未在張某去世2年內主張產權也未在房屋登記20年內主張權益,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判令房屋產權歸張某一人所有,相應動遷權益張女應享受一半。

        本案最大的啟示就是,法律并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及時維權是對權利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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